〈管公量的〉
李榮南等譯編,《臺灣慣習記事(中譯本)第六卷下》(南投市:臺灣省文獻委員會,1992),頁30-31。
原文出自《臺灣慣習記事》第六巻第七號,明治39年(1906)7月13日。
本地人各行各業其中有人在市場或在碼頭出租度衡器,或代客度量取酬金維生者,本地人謂之「管公量的」:
▲台北地方只有度衡,近臺北的桃園地方盛行斗量,從鄉村運米糧進城者,有人不知計算糧價及斗量所以要依賴管公量的,代客用斗衡量并計算價錢,給予酬勞。
▲臺北的市場有代客度衡者,在艋舺河邊及大稻埕河邊较多,扛著兩三支秤在街頭徘徊,大概有五到七人,代客衡量主要貨物有煤炭、木炭,其次是蕃藷、蔬菜,代客度衡的酬勞是每百斤一錢至八厘,由買賣雙方負擔各半。
▲有些地方管公量是由廟寺管理人來兼營,收入歸廟寺費用,在台北地方是屬個人行業,後來變成專業權利,有自己從事工作者或有僱人從事者。
▲一日所得難能調查但收入頗豐,對買賣雙方公正公平,所以衡器普遍受信用。
▲度量衡規則修改後從事管公量者須要主管機關核准許可,規定具備兩套同一度量衡器具,最近人提出申準備競爭。(日日商况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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